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禧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肖燦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5,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