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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盧清亮  



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可稽,是本件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