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薛國偉即仟祥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晟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79,494元本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9,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