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泉
訴訟代理人 古同亮
被 告 張景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淼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351萬5,112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為351萬5,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
二、如附表編號3、4所示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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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巷00號) | | | | |
| 1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巷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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