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苗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世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二、被告萬世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