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龍利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象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