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蕭海濤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0,000元(土地部分8,475,600元、建物部分11,70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