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蕭海濤 住○○市○○區○○○路○段00 號00樓之0
建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鍾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000元(903,840+1,248,160=2,1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