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邱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歐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告小歐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