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京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支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係由受款人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簽收後始遺失,準此,系爭支票喪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京達建設有限公司
兆鴻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1年7月25日
88,424元
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