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呂昭夫
相 對 人 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8、19、21至24、26、28、31至59、61、62、65至69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陳潭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1、16、17、20、25、27、29、30、60、63、64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6日各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榮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年9月30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另於106年9月25日各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南榮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0月31日,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南榮公司於105年9月29日、106年9月21日、107年1月3日、107年11月1日分別借款8,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1,400萬元,上開借款已於107年11月30日到期,南榮公司於108年12月26日再向聲請人借款2,600萬元,合計借款1億4,000萬元,同時將清償期展延至109年1月14日。詎南榮公司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5月2日通知南榮公司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南榮公司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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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571.27 屋頂突出物:18.65 地下層:963.2 合計:1553.1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