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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新湧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銘 


相  對  人  賴勝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約定利率,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說明,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2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0年10月30日
110年10月30日
TH282801

002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TH282802

003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TH282803

004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1年1月30日
111年1月30日
TH282804

005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TH282805

006
110年9月25日
53,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TH282806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