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詠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禎
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建字第1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3,694元 (上訴聲明第2項為171,143元、第3項為3,292,551元,合計為3,463,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