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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