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