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