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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