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陳橙羱
訴訟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洪家駿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上 訴 人 陳秀茂
張榮崧
陳淑汾
陳家芳
陳緹蓁(原名陳淑貞)
駱春榮
駱春汸
駱春明
駱春生
駱春梅
賴陳秀珍
駱春娟
董鐵城
吳富月
董語潔
陳麗娟
陳麗真
陳麗玲
陳麗惠
陳麗斐
林碧鑫
林碧梅
楊林碧蘭
林碧茹
林碧潛
林碧媚
林淑芬
黃戊泉
黃戊林
黃春玉
張欲奇
張欲樹
張欲德
張進源
張進萬
李張彩玉
張彩鸞
張文宗
張煥堂
張文吉
張阿菊
張淑文
張淑貞
張德文
張德旺
盧張阿栆
張燕
張燕月
張燕暖
張源清
張丁涼
王張素珍
張素霞
楊樟源
楊茂全
陳鶴坤
陳美
張嘉哲
張美鈴
黃慧玲
黃翊晴
黃麗慧
張能軒
張紹貴
張賴春妹
張紹偉
張原德
黃睿祐
黃騫逸
黃軍智
張玉葉
駱建宇
駱怡霏
駱怡蓁
陳桂香
吳林忠
吳美華
董智文
徐鎮宏(兼徐耀炎之承受訴訟人)
徐鎮光(兼徐耀炎之承受訴訟人)
徐儷芸(兼徐耀炎之承受訴訟人)
徐秀菊(兼徐耀炎之承受訴訟人)
徐綉枝(兼徐耀炎之承受訴訟人)
徐葦玲(兼徐耀炎之承受訴訟人)
童志誠
童美玲
童美珠
童美琪
黃塏森
黃金港
黃韋遠
黃韋誌
林玉女
張欽豪
張莉華
張月碧
陳文照
陳忠益
陳忠二
陳錦雲
陳秀玲
陳秀員
李益綸
李益坤
李益鋒
李嘉修
張永芳
張永忠
張碧玲
張佳于
李銘欽
李秀玲
李玉玲
張永昌
張永昇
張世梅
林世全
法定代理人 林宥任
上 訴 人 羅儀鍵
張坤聰
張金源
張金就
張玥甯
張文龍(即張深厚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宗(即張深厚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福(即張深厚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娥(即張深厚之承受訴訟人)
廖張招(即張深厚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珠(即張深厚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萬善祠
法定代理人 李長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經受命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並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三、上訴人陳橙羱應提出其與蔡石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完整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