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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紘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亮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