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57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吳承融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啟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翔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