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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80號
原      告  金正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鴻 


被      告  鄭慧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7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5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原告所開設位於苗栗縣○○市○○路000號之金玉堂批發廣場頭份店,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被告之前已有到原告店內竊取商品之紀錄,當時原告同意和解並原諒被告,然被告不知悔改,再為上開竊盜犯行,且犯後態度惡劣,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商品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因有原告主張之上開不法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犯竊盜罪,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卷第17-27頁),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又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不法竊取原告所有價值7,267元之商品後,僅返還其中部分商品(價值3,570元),並賠償現金402元,堪認原告仍受有3,295元之財產損害(計算式:7,267元-3,570元-402元=3,295元)。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商品損失3,295元,自屬有據。
 ㈢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依前開規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者,當以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遭受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遭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為限。本件原告遭被告竊取店內商品,核屬財產法益受有損害,並非人格法益遭受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時      間
地      點
編號
遭竊商品
數量
合計金額
備註(見偵字第3155號卷第57、71頁)
110年3月12日11時58分至同日12時2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之金玉堂批發廣場頭份店
1
812螢光活貼膠帶台4色 3M(9mm*20m)
1個
230元
已返還
2
810MD-2馬卡龍隱形膠帶台檸檬萊姆3M
1個
80元
未返還
3
183迷你可再貼護表面膠帶(附台)19mm*16.5M 3M
1個
70元
已返還
4
120雙面布膠帶24mm*6YD 3M
1個
110元
未返還
5
市18元筆樂北歐復古中性筆藍(藍墨)
1支
18元
未返還
6
角落小夥伴陶瓷攪拌小湯匙-炸蝦-特59
1支
80元
未返還
7
角落小夥伴陶瓷攪拌小湯匙-白熊-特59
1支
80元
未返還
8
角落小夥伴氣囊支架-5圖(通)
1個
149元
未返還
9
LFRKRF-30S4-3L 0.4按鍵魔擦筆芯3入藍色PILOT百
3個
300元
已全數返還
10
LFRKRF-30S4-3R 0.4按鍵魔擦筆芯3入紅色PILOT百
2個
200元
已全數返還
11
LFRKRF-30S4-3B 0.4按鍵魔 擦筆芯3入黑色PILOT百
5個
500元
已返還其中2個
12
A-1327螢光活貼紙補充膠帶4色巨倫(9mm*20m)
1個
160元
已全數返還
13
670海報專用雙面膠18mm*12M 3M
1個
75元
未返還
14
便條紙
5個
200元
已返還其中1個
15
5支
250元
均未返還
16
8支
80元
均未返還
17
14支
3,640元
已返還其中7支
18
10支
750元
已返還其中5支
19
識別證帶
1個
50元
未返還
20
魔擦筆橡擦
7個
245元
已返還其中5個
合                                     計
7,267元
已返還物品之價值合計3,570元,另已賠償現金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