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世廷即棋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