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孟筑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之土地為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似為「水柳坡小段」之誤寫,請確認原告所列地號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7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鍾孟筑、鍾孟鈞、鍾孟鈞、鍾祁祐、鍾祁恩、鍾孟潔、胡憲政、胡憲治、胡憲志、羅沛涵、羅若蓁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