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被 告 鍾孟筑
鍾孟均
鍾祁祐
鍾祁恩
鍾孟潔
胡憲政
胡憲治
胡憲志
羅沛涵
羅若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被告胡憲政、胡憲治、胡憲志、羅沛涵、羅若蓁之被繼承人胡慶宗前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以同一價格承買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額即系爭土地買賣價款定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7,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