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簡茂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14,562元,尚應補繳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