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