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富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重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