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明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扣押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