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華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慧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0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許秀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