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華融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慧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男
被 告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被 告 陳許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二、被告陳許秀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0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前開二項不同之訴訟標的,但其訴訟目的均係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經濟上目的同一,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7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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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00○0號) |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91,8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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