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方宣
原 告 徐明江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明江
原 告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