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宥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