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陳永旺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歐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備位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
二、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