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麥世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所稱「恢復地面層地面原樣,係指位於何處、何地號之地面層」?)。
二、陳報恢復地面層地面原樣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