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麥世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