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蕭文峰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