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告 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緯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維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黎維泉、黎維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268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