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四維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程洋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建財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高建財、高瑞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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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1建號建物 (建物門牌:苗栗縣○○市○○○路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