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天鳴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玉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與被上訴人林吳約佑即源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製作費用事件,不服本院111年5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分別就其本訴及反訴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6萬7,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59元(計算式:1,500+50,059=51,559),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