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鎮安
羅淑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來妹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115元。惟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5日具狀追加請求聲明第1項為3,060,763元、第2項為5,211,867元,合計為8,272,630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於追加後核定為8,272,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被告即反訴原告僅繳納39,115元,尚欠43,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