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帝褘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鋆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糾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19,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2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8月4日生效,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