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祺惠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相  對  人  徐新政
            劉綉珠

            杜盧桂玲 


            徐福松
            劉徐秋蘭

            徐秋英
            徐秋菊
            徐澔鈞

            徐定明
            徐玉妃
            徐玉玲
            徐盛東
            徐珺怡
            廖鳳琪
            陳進和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燕惠
相  對  人   劉美櫻
            劉漢城
            劉炎亮

            邱連玉雨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等事件(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484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應是伊前手劉富雄之父劉建立在分割前之坐落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1540(下稱1540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分割自重測前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重測後為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下稱1584土地〉)、1566(下稱1566土地;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分割自重測前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地號土地上所興建並經保存登記,編為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476(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號)、925(重測前為苗栗縣○○市○○段○○○段0000○號)建號,原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鄰00號之建物,且劉建立於民國38年9月15日即在尚未分割之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設定附表三所示內容地上權,於39年2月24日登記完畢。詎於後續土地分割進行地籍轉載時,漏未將附表三所示地上權轉載至分割前之1540土地、1566土地上,僅繼續留存在1584土地上,致相對人劉美櫻、廖鳳琪、劉綉珠、徐新政、劉炎亮誤會系爭建物欠缺基地使用權源,而對伊提出拆屋還地訴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伊現已對相對人即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所有權人起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聲明請求:㈠確認伊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上有附表三所示內容地上權及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㈡相對人應容忍伊辦理地上權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保護伊與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自稱地上權人,對相對人已起訴請求確認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有附表三所示地上權及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相對人應容忍聲請人辦理地上權登記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附表一編號2、4至14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本院卷第13至35-1頁)、附表一編號1、2、15、16及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本院卷第37至63頁)、系爭建物之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測量日期為108年8月12日建物測量成果圖、苗栗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苗栗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1584土地之土地登記簿節本及光復初期舊簿節本、1584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以上未標示頁數者均附於本院卷)各1份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訴字第334號、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卷宗確認。則因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為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地上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依前揭法律規定,其上開聲請自有理由。惟縱聲請人之釋明完足,本院認仍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方許可其得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金係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受有損害時取償使用,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標準。本件因聲請人經本院闡明附表二所示土地,已因裁判分割與系爭建物之基地無涉後,仍以附表二所示土地為附表三所示地上權設定後才分割出去,應同為地上權效力所及為由,堅持列附表二所示土地為涉案土地,有112年1月12日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聲明登記狀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參,是自不能僅以附表三所示地上權權利範圍為計算基準,應用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全部面積為基準。附表一及二所示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現價值新臺幣(下同)985萬5,000元(總面積4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萬2,500元=985萬5,000元)。又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通常程序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個月、2年,扣除自收案日期110年12月10日迄今已進行之期間,再加計裁判書製作、送達期間,預估相對人利用或處分附表一及二所示土地可能受影響期間約為2年6個月。復按法定利率計算,認擔保金額以123萬1,875元(985萬5,000元×5%×2.5=123萬1,875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巷0號建物有關部分)
編號
重測後地號(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重測前地號
分割自
面積(平方公尺,下同)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2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A建物占用面積)
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B雨遮占用面積
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C建物占用面積
系爭複丈成果圖甲所示D雨遮占用面積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17日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乙)所示補測部分
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
153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9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38/7800
1.80
2萬2,500
苗栗市(管理者: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3352/7800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
1/72
劉徐秋蘭
1/72
徐秋英
1/72
徐秋菊
1/72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
1/288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昭日建設有限公司
1/12
2
1540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62.58
劉美櫻
全部
39.53
1.33
15.79
2萬2,500
3
1540-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6.00
劉漢城
1/12
12.10
3.61
2萬2,500
徐新政
4/78
劉綉珠
31/780
劉炎亮
1/3
杜盧貴玲
1/12
徐福松
1/72(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劉徐秋蘭
1/72(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秋英
1/72(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秋菊
1/72(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澔鈞
1/288
徐定明
1/288
徐玉妃
1/288
徐玉玲
1/288(已於111年6月6日全數出售與劉美櫻)
徐盛東
1/144
徐珺怡
1/144
廖鳳琪
1/12
陳進和
3/78
黃祺惠
159/780
4
1540-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43.71
劉美櫻
全部
14.49
6.91
8.81
1.55
2萬2,500
5
1540-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杜盧貴玲
全部
8.81
3.00
3.21
4.24
2萬2,500
6
1540-5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1.81
陳進和
全部
4.15
1.41
3.05
2萬2,500
7
1540-6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58
廖鳳琪
全部
10.00
3.40
6.25
2萬2,500
8
1540-7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2.20
劉綉珠
全部
5.19
1.76
2.63
2萬2,500
9
1540-8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5.74
徐新政
全部
7.07
2.01
2.91
2萬2,500
10
1540-9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徐澔鈞
全部
0.50
0.57
2萬2,500
11
1540-10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徐定明
全部
0.58
0.41
2萬2,500
12
1540-1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7
徐玉妃
全部
0.23
0.11
2萬2,500
13
1540-1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徐珺怡
全部
未測量面積之矮牆1道
2萬2,500
14
1540-1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102.33
劉炎亮
全部
4.56
2.10
未測量面積之矮牆、圍牆各1道、鐵門1扇
2萬2,500
15
1566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
39.91
劉美櫻
全部
4.60
0.32
2萬2,500
16
1566-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3.90
邱連玉雨
全部
未測量面積之矮牆1道
2萬2,500
合計
111.81
21.23
33.22
22.73
未測量面積


附表二:(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巷0號建物無關部分)
編號
重測後地號(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重測前地號
分割自
面積(平方公尺,下同)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
1540-1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13
徐盛東
全部
2萬2,500
2
1566-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6.33
杜盧貴玲
全部
2萬2,500
3
1566-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0.53
徐珺怡
全部
2萬2,500
4
1566-4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
25.33
劉炎亮
全部
2萬2,500

附表三:
存續期間
設定目的
地租
權利範圍
無期限
建築房屋
64.5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