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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郭紋如 

            郭紋蘭 

            王文章 


            王淑芬   

            王文得 

            游阿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被      告  郭永銘 


            郭釗銘 

            郭素月 

            郭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郭坤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郭坤塋於民國88年2月17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並聲明:被繼承人之遺產請予以分割。
二、被告則以: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坤塋於88年2月17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請求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本院審酌本件並無難以維持分別共有之情形,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兩造之權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持分/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32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段000地號土地
4/16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16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4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32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5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32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6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32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7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32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8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32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9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房屋
1/1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10
竹南信用合作社存款
270,46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1,460,217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新竹國際商銀存款
117,743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華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650股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樺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20,000股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郭紋如
1/14
郭紋蘭
1/14
郭永銘
1/7
郭釗銘
1/7
王文章
1/21
王淑芬
1/21
王文得
1/21
郭素月
1/7
郭素英
1/7
游阿生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