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被 告 王文城即王朋紳
詹崴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