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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永裕 

代  理  人  彭春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 年2月2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有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106-NF-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