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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10 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 年4 月2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竹東鎮公所
台中市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09年1月21日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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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竹東鎮公所
台中市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10年1月5日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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