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文和
代 理 人 林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1年5月3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