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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彭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6-4

1
1000

002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7-6

1
1000

00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8-8

1
1000

004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79-0

1
1000

005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0-6

1
1000

006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1-8

1
1000

007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2-0

1
1000

008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3-1

1
1000

009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4-3

1
1000

010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9085-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