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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惠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3紙,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5450-0

1
1000

002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15451-2

1
1000

00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113-6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