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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筠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8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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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30日
100,000元
0000000

002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25日
160,000元
0000000

003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15日
240,000元
000000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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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1月10日
280,000元
0000000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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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25日
230,000元
000000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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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2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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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15日
350,000元
0000000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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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5月15日
350,000元
0000000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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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15日
400,000元
0000000

010
喬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周筠洳
台中市陽信銀行苗栗分行
110年11月30日
3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