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霖工程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