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苗栗縣西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璨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